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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路旁撿拾物品 未經物主同意恐涉竊盜刑責
白河區陳小姐問:我一個遠房親戚沒有子女,經濟狀況不太好,以拾荒為生,但是她曾經因撿拾人家不要的工地廢鐵、路旁燒金紙用的白鐵桶賣給回收業者,多次被法院判刑竊盜罪,請問這樣公平嗎?她只是要過生活而已,最近這一次她看到放在路旁的花盆,裏面的花朵快要凋謝了,以為是別人不要的,所以就拿回家想把花養好,沒想到警察調監視器,又把她抓走了,事後才知道花盆是別人放在門口阻止別人停車用的。法院不去處罰廢棄物的回收業者,不去處罰違規擺放花盆阻擋別人停車的人,反而處罰我親戚,這樣對嗎?
答: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而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取得物品當時,明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將他人對於物品的支配管理權限移轉為自己所有的意思。
陳小姐的遠房親戚,以拾荒出售回收業者為生,所謂「拾荒」是指撿拾他人拋棄所有權的物品,該物品已經屬於無人所有的狀態,無人對該物品有使用、管理、支配等權限存在,因此陳小姐的親戚才有權限原始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當然就可以將該物品出售予回收業者。
但是工地的鐵器,即使為使用過後的餘料,仍然具有財產價值,可供再利用,亦可以出售換取現金。燒金紙用的白鐵桶及花盆,縱使置放於路旁,亦無法因此認定是別人拋棄之物。這位親戚未經所有人的同意,取得上開物品的當時,應當明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就直接將他人對於物品支配管理的權限移轉為自己所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實務上確實可能就會構成竊盜罪。況且這位親戚已有多次被法院判刑的經驗了,更應特別謹慎,在取得物品之前,應先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才是。
至於回收業者,如果故意買進竊盜而來的物品,就會構成故買贓物罪,但回收業者多半無法判斷收購的物品是否屬於盜贓遺失物,所以在員警調查時,只要能提出物品的購買來源,通常不會涉犯故買贓物罪。另在路旁擺放花盆阻擋他人停車的人,是否違反行政或其他法規,與這位親戚是否構成竊盜罪是無關的。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