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鼎興牙材商詐貸案,認定鼎興負責人何宗英、財務主管江美玉等人,向銀行、民間租賃詐貸三百二十二次,不法所得逾三十七億元。台北地院審理後三十日依違反銀行法、商會法、刑法詐欺等罪,將何男、江女各判刑十八年、二十二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民國九十七年起鼎興發生資金缺口,何宗英等人謀議向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詐貸,由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向九家牙醫診所、醫院牙科部借用醫師個人或診所簽發的支票。
江美玉再指示會計人員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偽造買賣合約、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向新光銀行等九家銀行、中租迪和等四家租賃公司詐貸共三百二十二次,總金額逾三十七億七千萬元。直到一0五年七月間,因鼎興支存帳戶陸續跳票,才讓全案爆發。檢方認為,何男長期以詐欺手法詐財,破壞金融體制,且犯後多所狡辯,推諉責任,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