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起訴 檢未附酒測值 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喝高粱酒後,開車去購物卻忘記付款,衍生糾紛,林坦承酒後開車,檢察官認林受到酒精影響,致其注意力及記憶力顯著下降,不能安全駕駛,將他起訴。法官認為此案未經酒測,林稱僅喝一杯,也不知道酒精濃度是否超標,以證據不足判林無罪。

林姓男子兩年多前在嘉義縣某工地飲用高粱酒後,晚間駕車至雲林縣一家商行購買酒,離開時未付款,發生糾紛,事後被起訴公共危險。林辯稱當天他只喝一杯高粱酒,喝得不多,又沒有酒測,檢察官並不知道他的酒精濃度是否超標,一審採信其辯詞,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經勘驗店家監視器,林男駕車抵達開門下車,未關門便走入店內,與江姓老闆說話,神色正常、步伐穩定;林左手順勢拿起一罐放置在折疊桌的酒放入車內,隨後又折返回店門口,再次拿取另一罐放入車內;隨後轉身自折疊桌再拿起另一罐酒,返回駕駛座開車離去,其行駛直線並無偏移,且逐漸加速離去。江姓老闆也證稱,當天林男到店裡買酒時,未聞到酒味,沒有飲酒後意識不清徵狀。

合議庭認為,購買商品忘記付款原因甚多,非僅因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一種,且林男稱僅喝一杯高粱酒,當天也未經酒測,無法確認酒精濃度超標與否。林雖有酒後駕車行為,但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令人存疑,證據不足認定林有罪,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