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陳姓飼主沒幫四十九隻成貓打疫苗,遭基隆市政府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送辦,且採「一貓一罰」,以每隻裁罰三萬元、共裁罰一百四十七萬元。陳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以「一行為」論,原處分依貓隻數計算違規數於法不合,一日判決陳姓飼主勝訴。
基隆市政府指出,陳姓飼主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擅自繁殖、販售小貓,共飼養七十一隻貓,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十萬元,並命其立即停業,沒入其中二十二隻幼貓及三隻母貓。
市府還發現,四十九隻成貓均未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另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按「一貓一罰」,以每隻三萬元罰鍰裁罰共一百四十七萬元。
陳認為不合理,也未販售貓咪,提行政訴訟抗罰。
行政法院指出,行政罰應依「行為個數」決定一個處罰或數個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是否為「一行為」,不是單以自然行為外觀觀察,應視個案具體情節,就行政法規立法意旨、違規行為侵害法益、社會通念或專業倫理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判斷。
法院認為,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明確,但該條例是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社會法益,而非個別動物生命保護,因此行為數不應以動物數量為標準,凡在同一特定場域飼養而未預防注射者,應論為「一行為」,因此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