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區王小姐問:我結婚二十多年,婚後當家庭主婦,並無任何所得,與丈夫感情甚佳,但未生育子女。丈夫工作認真,理財有方且愛妻情深,將兩棟不動產、兩輛汽車均登記在我名下。豈料,丈夫日前突因心臟病發離世,著實令人震驚悲痛。請問我的公婆可以向我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
答: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有(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另,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也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乃立法明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轉與。
所以,本案例王小姐的丈夫往生後,其夫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王小姐的公婆或丈夫的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