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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欺羈押112天 無罪獲賠39萬元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盧姓男子因涉假賣屋真詐財案被羈押一百十二天,後來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准予按日折算三千五百元支付,共計可獲得補償金卅九萬二千元。

二0一七年間,檢警調查一件假賣屋真詐財案,查到盧男持有的行動電話門號於同年八月四日曾登入「五九一房屋交易網」,且盧男另涉嫌參與有關二0一六年十二月間在高雄市一件假賣屋真詐財案件,被警方移送偵辦。

盧男於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經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至隔年二月八日才被釋放,共羈押一百十二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將盧男提起公訴後,最後判決盧男無罪確定。盧力向法院請求補償被羈押期間所受損失,希望以每日五千元計算支付刑事補償金。

法官認為,補償金額多寡、是否合理之判斷,與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皆有密切相關,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考量盧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無罪判決所載之本案情節等一切情狀,應以每日補償三千五百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