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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肇事定義改「發生交通事故」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八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為因應解釋意旨,因此擬具刑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二、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