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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從連續酒駕,看數罪併罰一併執行之適用
新營區陳先生問:我在工地當工頭,有個同事因為一直不斷地酒駕,被法院用三條罪分別判了有期徒刑二、四、六個月,後來這幾個判決在三次的酒駕行為發生後,也先後依序確定。最近這位同事開始陸續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要他去執行,想請教一下,我同事是否可以一次執行完三個判決要求的刑期?
答:陳先生您好!依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本文的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進一步說,如果一個人受有好幾個科刑判決,那麼在這些判決所認定的犯罪行為中,只要犯行的時間點,是發生在第一個確定判決確定的時間點之前的話,就可以適用數罪併罰的規定一併執行。
而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合併執行的刑期,不得逾三十年。也就是說,併合處罰的刑期,原則上會比分別處罰的刑期總和還要短,這對於受刑人而言,通常而言會比較有利。不過需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受刑人能夠選擇執行的方式,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另規定,如果各該成立的罪名中,同時出現了「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的話,要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才會啟動數罪併罰的程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受刑人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今年的一月一日、二月一日及三月一日,分別因為酒駕被查獲,之後分別遭到法院處以有期徒刑二、四、六個月,並且先後在今年的四月一日、五月一日及六月一日確定,則這三次的犯行,因為都在今年的四月一日前發生,所以都可以適用前面提到的數罪併罰規定一併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決定其應執行之刑。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