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無「法」可管 占電動車位 藍委:照身障車位罰鍰

中央社∕台北十一日電

現行占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僅能依道交條例處最高一千二百元罰鍰,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將電動車專用車位明文入法,若占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可比照占用身障專用車位,依法最高可罰三千六百元罰鍰。

為建立友善電動車的環境,呂玉玲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將電動車專用車位入法。她表示,現行停車場法未納入電動車專用車位的設置,使地方政府對於非電動車占用電動車充電樁前的停車位無法可管。

呂玉玲指出,行政院於二0一七年十二月提出「空氣汙染防制行動方案」,將於二0四0年進行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政策,屆時燃油車將於國內禁售。依電動車需充電的特性,如環境中缺乏足夠充電裝置,便無法滿足電動車的需求。

呂玉玲表示,台灣在二0一八年的電動車掛牌數為一千七百八十九輛,二0一九年為五千零八十六輛,增幅高達一百八十四%,二0二0年結算至今,已累計七千四百二十九輛。目前公有停車場三百卅八處地點,裝設七百六十一支電動車專用充電樁,多數位於直轄市公有停車場內供電動車使用,未來如將推行汽車全面電動化,須建置更加完善的環境。

呂玉玲表示,而根據新聞報導及民眾反映,多數電動車專用充電樁前的位置,常遭非電動車輛無故占用,致使電動車車主無法充電。現行停車場法未納入電動車專用停車位的設置,使地方政府無法可管,僅能依道交條例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罰鍰。

呂玉玲指出,她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新增公有路外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樁周遭,應保留一定比例停車位,作為電動車專用停車位。而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若占用電動車專用停車位,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依停車場法規定,比照占用身障專用車位,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