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黃騰羿四年前在桃園開車時,見員警處理一起砸車事件,不滿交通因此擁塞,竟氣的拿球棒朝砸車的楊姓男子揮打致死,事後辯稱「幫忙警察」。一、二審均不採信黃男辯詞,依殺人罪判刑十七年、褫奪公權八年,最高法院十二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一0五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許,上身赤裸的楊姓男子(三十六歲),持鐵棒在桃園市同安街沿路破壞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獲報後對該道路進行交通管制,處理砸車事件。
黃騰羿(三十一歲)當時正好行經該路段,不滿行車動線受阻,認為警方處理方式沒效率,竟拿出球棒上前,楊男見狀高舉手中鐵棒示威,黃男隨即朝楊男頭部揮打,致其頭顱骨折合併左後顱窩硬腦膜血腫等傷害,延至七月十六日死亡。
黃男到案後承認揮打楊男,但辯稱沒有殺人之意,還指控楊男不但砸車還打警察,目的只是要他停止攻擊,要「幫忙警察」,出發點並沒有惡意。
法院認為,黃男辯稱看到員警遭攻擊才下車幫忙,但依監視器畫面顯示,員警已淨空現場,黃男不顧員警攔阻執意進入現場,且下手已超出合理限度,「幫忙警察」只是卸責之詞,依殺人罪判刑十七年。最高法院認同原判見解,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