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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轍器置物搞軌 男判3年4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七月間涉嫌在台鐵二水站鐵軌轉轍器上放置雨傘及石頭,導致轉轍器無法正常運作,幸好車站人員發現轉轍器無法開通定位,控制台燈號閃爍不定,派員至現場查看發現而予以排除,未造成事故。但李男否認犯行。彰化地院十二日審結,認李男行為已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將他重判三年四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男知悉在轉轍器上放置物品,將導致轉轍器無法正常運作,足以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去年七月二日下午三點二十分許,拿取放置於二水火車站第二月台設立的集集線通車木質紀念碑上的雨傘一把後,自該月台南端步下月台行走在鐵軌,並於同日下午三點二十分至晚上七點二十分間之某時許,在一具轉轍器上放置一把雨傘及一顆石頭。嗣經該站人員發現轉轍器無法運作,派員加以移除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李男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他當天搭火車到二水火車站,因為當時下雨,遂拿了紀念碑後方的雨傘後,步下月台要穿過鐵軌走到他家,走到一半突然下雨,他將雨傘撐開,走到轉轍器要跨過軌道時,踩到轉轍器上的黃油跌倒,雨傘遂掉在轉轍器上,右腳踩到石頭,石頭滑進轉轍器上。不過,他又改稱他不知道石頭是哪裡來的,石頭不是他放的。他跌到的地方有鋪尖石,所以左腳膝蓋以下有擦挫傷及流血,流很多血,他人就昏倒,由前同事扶到他母親住處。他有地中海貧血,常會暈倒,案發當日跌倒也是因為地中海貧血發作而昏倒,所以才沒有通報台鐵等語。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所辯與證人證述、現場照片、被告衣著照片、扣案等各情以觀,均無從認定被告係因踩到黃油跌倒後不慎將雨傘及石頭掉落在轉轍器上,故所辯均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在轉轍器上擺放雨傘及石頭,造成火車往來及公眾交通安全之高度危險,幸未釀成列車出軌、翻覆之危害,並考量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情,量處三年四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