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安南區陳先生問:我與對方原為男女朋友,十年前雙方談好由我出資向他人購買房地登記於女方名下。其後,雙方感情生變,我想取回房地乃向對方表示終止借名契約的意思,前女友本應負返還該房地的義務,不過,該房地卻遭對方的債權人查封,迄今無法將該房地返還給我。請問:我請求賠償的範圍有無包含應繳土地增值稅的金額?
答:陳先生與女友談妥由陳先生出資購買房地登記在女方名下,雙方應成立借名契約,此種契約在實務上是有效的,而且與委任契約的性質類似,雙方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因此,在陳先生表示終止借名契約後,女方即應負返還該房地予陳先生的義務,惟因遭女方債權人查封,致未能過戶予陳先生,女方有可歸責於己的違約事由,應對陳先生負損害賠償義務。
女方因遭查封而不能將房地返還陳先生,應負民法上嗣後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種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的原則,而且屬「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嗣後不能履行契約所造成的損害。債務人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實務上法院認為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的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給付標的物(即該借名登記的房地)的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給付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法院在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原告起訴時的市價為準。
法院算定標的物價格應否包含土地增值稅的金額?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土地增值乃社會群體努力所致,其利益應歸公眾分享,扣除土地增值稅的金額,無異將土地增值的利益,歸由違約的女方獨享,不但有失公平,而且與填補交付土地時應有狀態的賠償原則不符,因此女方應負賠償範圍包含土地增值稅的金額。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