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身價數十億的台北市吉鴻等三家電子公司張姓負責人,不滿妻兒擅自將其名下三公司共五十萬股股權盜領過戶,提訟請求返還。一審他被判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改判張男勝訴,判決張妻應返還吉鴻、新世鑫各十萬股股權,兒子也應返還吉鴻、新世鑫、欣鴻各十萬股股權。
張男(六十八歲)指出,與妻子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婚後創立吉陽、吉鴻、新世鑫、頎鴻等公司,並持有公司大部份股權,及大直土地。因經常不在國內,將三家公司交由妻子負責管理,但未授權處理其名下財產。
民國一0一年農曆春節前後,張男因大病初癒,又有出國需要,考量身體不佳,簽署授權辦理印鑑證明授權書、空白股份轉讓讓渡書等,以備不時之需,但有期間及條件的限制。
不料,張妻未經同意,自一0一年三月起,盜蓋張男印章,將名下全部財產(包括三家公司的股份及不動產)陸續移轉登記在張妻及兒子名下,決定提訟要求返回吉鴻、新世鑫、欣鴻等共五十萬股股權。
一審理士林地院認為,雖然張男審理時主張妻子得知他有一非婚生子女,才未經授權盜用印章移轉財產,但張男無法舉證證明,認定張妻移轉股權是經過張男同意,判張男敗訴。
高院指出,該股份讓渡書是打字印製,張男除在上方當事人欄、下方立書人欄簽名,無論讓渡對象、讓渡標的、股數,日期、價金都未記載,不能認定張男有出讓其名下股份、股權給特定人之意;且張妻、兒子均未在股權讓渡書上簽名,也無法證明張男與妻兒有達成出讓股權的合意。
高院採信張男主張,認為其簽署的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是因其大病初癒,為免於出國期間如身體有突發狀況時,得由妻子在國內處置其財產,且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是有期限、條件的限制,昨日逆轉改判張男勝訴,張的妻兒應返共五十萬股股權。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