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緬甸華僑李國輝因不滿遭同鄉侮辱,四年前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九人死亡的慘劇。高院更二審認定他無精神障礙,且手段兇狠,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已無教化可能,十四日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次為李男第四度被判死刑。
李國輝自稱遭到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牙播放聲音」方式罷凌、嘲笑。在本案發生前,曾有兩次縱火行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初,李男認為又聽到遭侮辱的「聲音」,覺得是蘇姓同鄉所為,並在蘇男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
李男心生不滿為了報復,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到加油站購買汽油,當晚八時半許返回租屋處縱火後,隨即逃離現場,卻不幸造成同棟樓九人葬身火窟。
李男於法院審理時辯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但坦承知道放火的危險性。
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甚至知道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昨日仍依殺人罪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