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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高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8%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且採無條件進位。
立法院教文會逐條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團提案指出,現行第二十五條沒有明確定出學生代表比率,實務上許多高中校務會議人數高達一百多人,學生卻只有一至三人,權力極其不對等,學生難以充分表達意見。
民眾黨提案,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五人」。不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彭富源表示,經多次與學生代表、團體會商,建議參照「大學法」體例,明訂比率下限而非人數下限。
大學法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其中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彭富源解釋,高中校務會議成員並不一致,有些學校是全校教師參與,有的則是代表制。對大校來說,百分之八會超過五人,但如果是小校或採代表制的學校,例如只有二十人的校務會議,按民眾黨提案,學生代表要超過五人就會有運作困難。
在場立委都支持增加學生代表,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范雲表示,高中已有很多學生滿十八歲,公民意識可能比教師還好,教育部既已函示過百分之八,這次修法進一步「明文化」,她當然支持。
最後在協商中,按教育部的建議修正通過,明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且採無條件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