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3讀 竊盜森林產物最高罰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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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日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將竊盜與贓物罪分別規定刑罰,竊盜森林產物的罰金由最高三百萬元提高為六百萬元。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條文將「竊盜」與「贓物」分別規定,並將「竊盜」行為併科罰金上限由三百萬元提高為六百萬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增訂竊取貴重木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貴重木贓物者,加重處罰其刑至二分之一;貴重木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的樹種。新增條文並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部分,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將原來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的方式,修正為明定罰金,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而有結夥兩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鑑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態樣也包括生立木(生長尚有生機的樹木)伐倒、鋸切樹體及整株挖取移植等行為,恐造成生立木因鋸切缺口過大或感染造成樹木死亡,影響森林資源與環境生態,且盜伐行為嚴重侵害環境法益,對於國土資源傷害重大,為杜絕此等盜伐行為,因此將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的生長也納入第五十二條的處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