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婦女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提出保護令不應以取得書面告誡為要件、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等建議,盼能達到真正保護人民效益。
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對此,婦女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提出五大建議。聲明指出,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即應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嫌疑者,應予行為人書面告誡,婦團認為各界期盼警察能即時介入提供保護,但「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與明確性,無法回應民間期盼。
在保護令部分,婦團指出,政院版草案中規定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聲請保護令,包含警察機關已對跟蹤騷擾行為人書面告誡以及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蹤騷擾行為,但光等待警察書面告誡恐需耗費不少時間,就算取得書面告誡後,在保護令核發前,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無法期待公權力能即時介入,對行為人採取立即有效的制止。
婦團建議,立法上應可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設計,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而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程序也可同時進行,提供即時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形成保護漏洞與空窗。
婦團也提到,草案規定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但執行上如何認定、認定標準為何都缺乏明確定義,且無法包含目前實務上各類跟蹤騷擾案件,因此建議刪除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