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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食品營養標示不清將重罰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食藥署27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使其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若未依規定標示者,最高可處300萬元。

食藥署表示,修正重點包括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原公克、毫克、毫升、大卡等單位,增列g、mg、mL、kcal等通用單位符號;數據修整原則,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

相關修正還包括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等。

應遵行事項規定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111年12月31日;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

食藥署說,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萬-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可處4萬-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