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被控涉及「紅火案」,一審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背信等判決有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無法證明辜等人藉由紅火案獲取私人利益,二十八日將辜及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等改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對於無罪判決,檢方已表示將提起上訴。辜仲諒則透過律師發聲明指出,本案因審檢辯各方的法律見解不同,導致纏訟十年以上,最高法院已釐清相關法律適用的爭議,高院此次也是據此作成無罪判決,感謝司法詳查後還他們清白,期盼爭議不要持續下去。
高院更二審判決無罪理由指出,辜仲諒等人確實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但審理後認為三人沒有構成銀行背信罪。更二審認為,紅火、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後,紅火便擁有結構債,之後贖回結構債獲利,不能以此認定獲利應歸屬於中信銀或中信金控所有,中信銀、中信金控沒有獲利也不得認為是損害。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辜仲諒於民國九十五年與當時擔任中信金法人金融執行長的前妹婿陳俊哲、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等人,敲定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計畫。
當時扁政府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但限制獲准併購前,不得預先持有併購對象逾百分之五股權。辜等人除以中信銀公開收購兆豐金股票至上限,另由中信銀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購買三點九億美元結構債,藉由巴克萊購入四十四萬餘張兆豐金股票建立避險部位、高度連結兆豐金股價,形同實質額外掌控近百分之四的兆豐金股權。
為免轉投資案破局,辜等人擅自將結構債從長期持有變更為短期持有,賣給資本額僅一美元的空殼公司「紅火」,由陳俊哲操盤籌資完成交易,待兆豐金股價因中信金獲准轉投資而上漲,再由「紅火」贖回結構債,因巴克萊出售兆豐金股票正逢高點,「紅火」藉此獲取十億餘元的差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