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獵槍規範不足 非定期性獵捕提前申請、載明獵物種類與數量違比例原則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王光祿等原住民打獵釋憲案,七日作出釋字第八0三號解釋文,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一0二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本件聲請人共王光祿等六件,但聲請釋憲範圍,包括不得獵捕保育類動物、自製獵槍的定義及事先申請狩獵等法條屬不違憲,王等六人無法由此案獲救濟。
大法官指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有關「自製獵槍」的規範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意旨,應於兩年內修正。
對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關於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應於五天前提出申請部分,大法官指出,有突發性、難以事先預期的非定期性獵捕需求,要求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欠缺合理彈性,屬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即日起不再適用。
另關於同條文有關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的種類與數量部分,大法官認為,要求申請人在狩獵活動開始前就期待狩獵成果,已超過必要限度,且與原民傳統文化難以相容,同樣違反比例原則,即日起也不再適用。
王光祿:遺憾
王光祿等對大法官解釋結果表示遺憾,強調會繼續狩獵;對於最高法院將續審案件,王光祿表示坦然接受,但若他入監服刑,最擔憂年邁母親的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