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3讀 盜採土石最重罰1千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多,但民眾恐面臨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水利法,給予情節輕微的初犯者免罰或減罰;但若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至一千萬元。

為避免民眾遭逢水利法遭裁罰時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會四月八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部分條文罰鍰下修,給予情況輕微、願意配合改善的首犯者能夠免罰或減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初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排入七日院會討論事項。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違法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處理者,免予處罰。

現行水利法中,依據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的罰鍰下限從一萬元到一百萬元都有,但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三讀通過條文也將罰鍰下限一併下修。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違反水利法部分違法樣態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若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得令建造物或土地所有人執行,屆期不遵行,得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都不遵行命令,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所有人和行為人繳納履行費用。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一千萬元。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由於罰則修正尚有配套應規劃,為期周延,三讀修正後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