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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占用他人承租林地蓋廟 得請求拆廟還地
楠西區黃小姐問:本人向林務局承租造林土地,李先生卻擅自在土地上搭建寺廟,我想訴請拆屋還地,但是李先生卻說他的寺廟是由熱心人士募集資金興建,他不是建物的所有人,而且管理委員會沒有正式組織,也沒有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並未取得建物的任何權利,既不能要求他,也不能要求管理委員會拆屋還地,請問我如何透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李先生在林務局的造林地上搭建寺廟,是一個違章建築,建管主管機關可以認定是違章建築,並可以依行政程序強制拆除,黃小姐諮詢的問題是如果由她以土地承租人的地位,如何尋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黃小姐為承租人,為有權占有土地之人,其可以依承租人地位,代位行使出租人林務局的土地管理者之權利請求拆屋還地,也可以依占有法律關係排除李先生之無權占有(拆屋還地)。
李先生辯稱該廟為違章建築,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他不是所有權人無權拆除建物,且辯稱負責管理該廟的管理委員會也不合法,想要在程序上就阻斷黃小姐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該廟有一定的奉祀神祉,管理委員會有一定的名稱、組織及代表人,也有獨立的財產,例如平日收受信眾捐獻的香油錢作為管理、維護該廟的經費,該管理委員會雖未辦理合法登記,但其對建物有事實上的管理處分權,其為非法人團體,在訴訟上可以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拆屋還地訴訟的被告。
如果該廟沒有組成管理委員會,而由李先生自己經營該廟,該建物乃由不特定眾人以捐贈設立寺廟的意思集資興建,長期由李先生管領,供信徒膜拜,收受信眾捐獻的香油錢,應可認為捐贈的不特定眾人已將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贈的李先生,其有拆除的權能,因此,可以將李先生作為被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金。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