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盜拷光碟刑度重 大法官: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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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二十一日作第八0四號釋憲文,認為「著作權法」中有關「重製」的定義,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沒有違背,有關最低度刑為六月與併科罰金額度的部分,均未違憲,部分犯行列為公訴罪,也不違反平等原則,均屬合憲。

劉姓男子於七年前購入有版權的日本色情光碟,再燒錄、印製封面及包裝盜版光碟後,再以每片十二元至十三元銷售店家,每月獲取三萬元至四萬元。警方查獲後,認定其販賣的檔案儲存在「光碟」內,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加重條款,恐面臨入獄。

另有多人也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只要違法重製著作物於光碟內,意圖販售或散佈,將面臨六月以上刑期,且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即使與著作權人和解,仍無法撤告。多名承審法官與當事人質疑相關法條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聲請釋憲的理由,「重製」兩字定義不明確,若重製方式為盜拷光碟,刑度拉高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較一般盜拷刑度重,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著作權原則屬於「告訴乃論」,但為光碟時,卻變成「非告訴乃論」,也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指出,「重製」二字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盜拷光碟本刑六月起跳,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與平等權並無違背;加重併科罰金,也符合平等權;列為公訴罪,也不違反平等原則。故釋憲標的全部合憲。

但大法官也說,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發展迅速,至今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的主要載體及其重製方式已有明顯不同,光碟不再是重製物的最主要載體,盜拷光碟是否有必要繼續列為加重處罰的行為,有關機關應該適時檢討修正,以免法律與社會發展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