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利用與女網友發生親密關係機會,偷拍女子私密照片,事後林男因不滿對方拒絕繼續與其聯絡,竟以臉書傳送女子私密照,並恐嚇要放在各網站供瀏覽,經報警查獲送辦。法官依恐嚇罪判林拘役三十日,給緩刑自新。
林男透過網路社群軟體認識一名女網友,兩人於二0二0年九月廿六晚間,在林男住處發生親密行為。林未經對方同意,以手機拍攝女網友坐在其住處房間內私密照片(所涉妨害秘密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女方一夜情後,不想再續聯絡,經林男多次要求仍遭拒絕,同年月三十日凌晨零點多,林男直接把女方的私密照片,用臉書傳送過去給她,並恫稱:「有一部影片要看嗎」、「放在狄卡及各網站吧」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報警法辦。
台南地院審酌,林男僅因女網友拒絕繼續聯絡,竟以散布不雅照方式恐嚇對方,行為殊屬不該,考量林男始終坦承犯行,並當場向女方表示歉意,雙方達成和解,女方也願意原諒林,認林已知所悔悟,判他拘役且給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兩場次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