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蔣介石銅像 獨派人士判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獨派人士「台灣建國工程隊」郭志剛、林廷穎,四年前持乙炔噴槍,將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蔣介石銅像後頸部熔切。二審認為兩人確已毀損他人物品,且逾越表達言論自由的範圍,依毀損罪各判刑三月、二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二十六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郭、林二人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晚間,持乙炔、鋁梯到陽明山國家公園光復樓前廣場,企圖將蔣介石銅像「斬首」,但只把後頸部燒熔破壞到一半,就被巡邏員警發現。

員警當場制止,發現銅像後頸部已有遭燒熔切割痕跡,依現行犯逮捕兩人,查扣犯案工具,依毀損罪嫌移送。郭男辯稱是行為藝術,盼促請社會支持轉型正義,具正當性。林男指出,銅像後頸部僅出現細微痕跡,主結構與頭像正面都未受損,不構成毀損。

一審士林地院指出,北市府公園路燈管理處不是「公法人」,沒有權利提告毀損;銅像正面未損壞,仍保有供人瞻仰的功能,未達毀損程度;且公燈處未列冊保管,該銅像不屬於公物,也就不算毀損公物,判兩人無罪。

高院指出,北市府公燈處所提的告訴合法,且銅像移除、改名等權責屬促轉會,應由促轉會決定,郭、林自認為表達對蔣介石統治歷史的不滿,而燒熔銅像頸部後方,違背促轉條例欲彰顯的秩序價值。

高院認為,郭、林應循合法管道表達訴,卻以暴力方式燒熔銅像後頸部,有失理性、和平,行為逾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所為確實減損銅像的效用與價值,改判兩人有罪。最高法院認同原判,昨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