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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擋車 6.1起重罰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國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從六月一日上路,交通部指出,包含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累犯,將吊扣駕照及牌照六個月;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牌照時間也從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交通部二十八日表示,已經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這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除原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加重處罰。
另,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這次也調整修正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檢驗要求,交通部說,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大客車、大貨車及一0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一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登檢領照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