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特稿
富商翁茂鍾炒股被判刑易服社會勞動案,最令外界感到不可思議的有二,翁的本事竟大到可指定警察局作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還由警方集體包庇造假完成不實登載勞動時數。前者需經執行檢察官同意,後者要由負責督導執行的警方配合,翁明顯地利用關係喬特權,勢力完全伸入檢警體系,且在此過程完全展露無遺。
受刑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准駁權在檢察官。地檢署原訂有表列易服勞易的執行機構,警察局當然不可能是表列名單,把警察局作為執行機構例子一開,萬一將來有受刑人要求比照辦理,檢方將依何標準作裁決,此影響層面不能算小。
換個角度看,翁茂鍾把警察局當作執行機構,若沒有檢察官同意,如何能成,何況執行檢察官平常案子夠多了,在百忙中還曾數度去麻豆分局督導查核,這情形也相當罕見,一般督導都會刻意避開針對特定受刑人,此案,檢察官不避嫌地去督導富商,造成警局誤解檢方是刻意來關心富商,這也是檢察體系被懷疑遭黑手侵入的主要原因之一。
翁茂鍾有辦法把黑手伸入檢察體系,位處業務下屬的警察體系更容易處理,負責督導易服勞易執行作業的分駐所自然得配合上級的意思來作,惟冤有頭債有主,十名基層員警參與配合,充其量僅是執行棋子角色,也算是無端惹災禍,幕後絕對隱藏著重大不欲人知的事項。檢方曾在翁茂鍾家查扣一本筆記簿,依照翁行事作風,必詳細記載當時相關事項,南檢既已另簽出瀆職案偵辦,按圖索驥查個水落石出,應非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