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勞資未就勞動條件達成協商施壓放無薪假 違法可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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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李先生問:我任職於某公司工程師,近日因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公司營運大受影響,公司老闆因此要求其員工自行申請「防疫排休假」、「無薪防疫假」等假別,或要求以防疫照顧假、特休假及事假抵充在家不要去上班,如此將造成員工每月薪資大幅降低,影響生活。請問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員工放假而不給付薪資?員工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答:近日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受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然雇主仍不得片面要求勞工以各種假別減少發給工資之情事,應遵循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與勞工就勞動條件之變更協商並取得同意,如此才能以暫時縮減工時以及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

此外,依上揭注意事項規定,縱使勞雇雙方就變更勞動條件達成協商,然勞工每月仍至少仍應領取目前法定基本工資,且實施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若需延長應重新徵得勞工之個別同意。再者,雇主倘若實施無薪假,則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事項」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當地分署。

綜上所述,依照勞基法第卅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別休假是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片面強制規範,倘若雇主與勞工未就勞動條件達成協商合意,即片面施壓勞工放「無薪假」,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依法可裁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此外,勞工亦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作者∕ 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