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麗華集團創辦人黃杏中六年前過世後引爆家族糾紛。次子黃世杰經營的美麗新公司,不滿遭胞姊黃秋香負責的美麗華公司片面終止契約,致其無法使用「美麗華影城」等商標,提訟請求確認商標授權關係存在等。一審判黃男勝訴,高院審理後改判黃男敗訴,無法使用美麗華影城等商標。
美麗新公司指出,美麗華公司於民國一百年二月間,簽約委託他們經營大直影城,並授權「美麗華影城」等商標,給他們經營或管理的其他影城使用,但美麗華於民國一0七年終止契約,並關閉大直影城。
美麗新認為,美麗華終止契約的作法已違反商場交易誠信,除提訟求償十六個月服務費用損失八百七十四萬多元,另請求確認商標授權關係及服務契約存在。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黃男勝訴,雙方的契約及商標授權關係存在,美麗新公司仍可使用美麗華影城等商標。
二審高院指出,大直影城於一0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十日間,爆發員工集體離職,且電影場次重疊、放映器材損壞等重大違約事由,美麗華公司因此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契約屬合法終止。
高院表示,且雙方同意書約定,美麗華公司、美麗新公司的股權未達百分之五十一時,美麗新公司即不得使用商標,因此美麗新自不得繼續使用「美麗華影城」等商標,認定美麗新公司提訟無理由,逆轉改判美麗新公司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