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配合開放山林政策,行政院院會二十四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已提醒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將可免除或減輕國賠,如果在颱風天登山或戲水出意外,將可不國賠。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政府以開放的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但是政府的責任不是無限,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
修正草案規定,未來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經管理機關設置適當警告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犯難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所謂「警告」不是單指立一個牌子,有時設置指示牌會破壞地形地貌,警告也會透過網路公告,或山友協會、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廣為周知,需要的民眾可以自行查閱。
陳明堂指出,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例如山林或海邊,已有警告危險性,政府將可不負賠償責任。
例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戲水出意外,將可不國賠;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還是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認定。
草案也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侵害,草案將人身自由也增列為保護客體。例如民眾受困在公共的電梯裡,就是人身自由受到損害。
草案也規定,公共設施不論是否屬於國家所有,若是國家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也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