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當逃兵判有罪 21年後重審還清白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師姓男子二十五年前當兵時因案遭判刑而停役,服刑假釋保護管束期滿後,軍方核發臨時召集令要他回役,但他逾期未入營,被依妨害兵役起訴。一審認定已逾後備軍人期限,判師男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師男不服,今年提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

師男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入伍,因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判刑二年十月,八十六年八月底因案停役,八十九年初執行完畢,停役原因消滅,應回役當兵。

台北市團管區司令部核發臨時召集令,要求他同年三月二日到礁溪陸軍明德訓練班部隊報到,召集令於當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但師男未報到,被檢方依「避免臨時召集罪」起訴。

一審認為,師男當時已喪失後備軍人的身分,沒有回役義務,判他無罪。同年九月底,高院卻認為未過期,改判八月徒刑。

師男主張,兵役科因行政疏失於八十九年三月徵召他回營服役,但他已不具備服役資格,才沒去報到。一審無罪後就到外地工作;但檢方上訴,因無法到庭應訊,卻被判刑八月徒刑,判決違法。決定於二十一年後、今年聲請再審。

高院再審庭指出,師男因涉犯麻藥案、藥事法、槍砲等多起案件,在監執行徒刑連同羈押日數合計三年二月十九日,已滿三年,依兵役法規定為「禁服兵役」,也就是禁役。

高院表示,依法禁役即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不應受後備管理,也無須參加教育召集。一審認定師男無罪並無不合,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師男若已執行,可請求國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