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網路偷拍少女之刑事責任

中西區王先生問:現在網路通訊發達,在新聞媒體上常可以看到男網友透過網路視訊叫女網友做一些脫衣服、摸胸部、摸下體或其他猥褻性感動作,家裡剛好有一個讀國二的女兒,也擔心她在網路上認識這類的男網友。請問如果有男網友叫女網友做這些行為,法律上對這些人有什麼刑事處罰規定嗎?

 

答:假設被害人是如同王先生所提是國二女生,行為人男網友也知道被害女網友是國中生,理論上也可以知道年紀應該是介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就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適用。法律上也認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應該都是屬於性自主之判斷能力尚無成熟,自我判斷力與自我保護能力也不夠成熟,本身應該也欠缺性的隱私自主決定意思,須要特別給予保護,所以有上開特別法的適用。

如上面所述案例中,男網友透過網路視訊叫女網友脫衣服、摸胸部、摸下體等動作,只要是性交以外,客觀上可以讓人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或包含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有關而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都是屬法律所稱「猥褻行為」。若被害人僅穿內衣或裸露胸部,甚至有裸露下體的影像、照片,就會碰觸到社會之一般觀念,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的道德感情,為妨害於社會風化,也不能認為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相關,而屬猥褻行為。

若男網友進而拍下女網友上開動作之照片或影片,就認為是創造照片或影片之行為,亦是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製造」猥褻行為照片、影片之電子訊號行為,為了確實保障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之角度觀之,立法者希望兒童及少年免於成為性剝削客體,防制其成為色情影像之被拍攝對象,不會因為拍攝或製造者為何人,而有差別,換言之,不因拍攝或製造者為何人,而有差別待遇,就算是被害人自己拍攝,男網友還是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六條第二項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影片之電子訊號罪嫌,所以特別奉勸男網友千萬不要一時情慾激動而觸法,應三思而後行。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