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槍彈騎車逛大街被逮 判5年半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從事水電工吳姓男子三更半夜帶槍騎著機車在街上閒逛,被警攔下當場查獲兩把槍、七顆子彈,台南地方法院依槍砲罪將他判刑五年半,併科罰金六萬元,可上訴。

吳男於二0一一年間,在高雄市阿蓮區向綽號「小子」男子購買改造槍兩支(各含彈匣1個)、子彈九顆、槍管一支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吳並在台南市將軍區馬沙溝長平國小後方田地試槍,擊發其中二顆子彈。二0二0年八月廿八日晚上十點多,吳男帶槍出遊,騎機車在佳里區道路閒逛,警方見吳男形跡很可疑,上前盤查。

吳男見警方上前,露出緊張神色且欲逃離,並伸手自懸掛在機車腳踏板上之置物袋內取出一把非制式手槍,警方見他自袋內取出手槍,當場將他逮捕。警方共扣得吳持有兩把改造手槍、七顆子彈,並至吳位於台南市租屋處查扣一支槍管。吳男供稱,帶槍上街,主要是準備把槍丟至河裡。

法官審理認為,吳男知悉具有殺傷力非制式槍枝、子彈及槍管零件,都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管制物品,竟仍非法持有,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相當程度潛在危險,應予嚴懲,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