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助理 蔡豪判4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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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立委蔡豪被控五年前趁女助理酒醉時對她性侵得逞,另還載她到汽車旅館猥褻,女助理隱忍兩年後報案。儘管蔡豪否認,但法院一、二審均依乘機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合併判刑四年十月,最高法院十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豪必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措施。

蔡豪的女助理於民國一0七年間提告指出,一0五年三月應徵進入由蔡豪擔任顧問的公司工作,同年七月某日上午,在蔡的辦公室接待賓客後,蔡豪拿出酒慫恿她喝酒,因不便拒絕,但酒後不久就昏睡。

女助理指控,蔡豪乘機對她摸胸、親嘴,甚至以手指性侵,她驚醒後反抗,蔡竟強拉她的手為他手淫。她回家後因喝酒起酒疹,到醫院掛急診,致電蔡豪希望取消出差。

不料,蔡豪到醫院探視後卻將她帶出院,載去汽車旅館,對她上下其手、猥褻,次日清晨再載她到高鐵站後離開。

女助理當天就向秘書表明辭職、不想與蔡出差,並告知遭蔡豪性侵。經隱忍兩年後,因走不出遭性侵的陰影,決定提告。

蔡豪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他未喝酒也未灌對方酒,會投宿高鐵站附近的旅館,是方便次日北上出差,在房間停留一小時看電影,待女助理睡著他就走了,沒有非禮。

一、二審均認為,被害人指認歷歷、陳述前後一致,不採信蔡豪辯詞,認定他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權,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推卸刑責,無悔悟之心,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四月,合併應執行四年十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