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指申請延長國考時間遭拒 提訟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有手部障礙的吳姓男子報考國考,檢附醫院證明希望延長考試時間遭拒,對考選部提出原處分違法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考選部駁回的理由不夠充分,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吳男勝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去年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考試」,在國考報名系統檢附檢附身心障礙證明、醫院診斷書,及慣用手正、背面照片等,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考選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吳男右手多指障礙已有三十二年,障礙發生前後慣用手均為右手,綜合判斷後,決議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駁回其申請。

吳男不服提訟,主張慣用手為右手,三十多年前因故截指,抓筆時僅能將筆固定住,運用手腕力量書寫,書寫時間若較長,斷指部分會緊繃、神經末稍也會疼痛,因此依據權益維護辦法規定請求延長考試時間,並撤銷原處分。

考選部答辯指出,審議委員會包含復健科、物理治療、神經科人員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並依醫療及專業學識經驗,綜合考量後的專業判斷,應尊重其決定。

法院審理表示,考選部理由未針對吳男右手障礙,是否具體影響其書寫試卷的功能進行判斷,雖其慣用手為右手,但是否僅能維持日常生活所用,或能進行書寫或其他較精細活動功能,並未加以說明。

法院認為,考選部駁回吳男的申請理由未充分說明,且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未從平等原則出發,因此判決吳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