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美容新規上路 消保官嘆為德不卒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瘦身美容消費爭議案件頻傳,衛福部已公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7月1日生效,將「買商品送服務」、「履約保證」及「債權轉讓」等爭議納入規範;不過新北市府消保官認為,此一良法美意卻因限縮「瘦身美容」的範圍而大打折扣,大嘆為德不卒。

消保官表示,新北市今年上半年的瘦身美容消費糾紛就高達233件,消費者被強力推銷後反悔而請求解除或終止契約,主張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請求業者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已提領並拆封商品金額及手續費後返還餘款;但業者則主張契約白紙黑字寫明是商品買賣而非服務,故不適用上述規定。

消保官指出,衛福部修正規定要求「買商品送服務」的業者應在定型化契約寫清楚贈送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及可使用之期間,並列出細目及總費用;如果沒寫或贈送服務的費用不到總費用半數,就視為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的半數。換言之,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卻未曾使用贈送之服務,請求退費已於法有據。

新規定也新增業者須就消費者預納款項超過5萬元部分提供履約保證、終止契約後業者不得請求返還贈品或扣除贈品價額、不得使用「終身」或「永久」等字樣為招攬等內容等規定,對消費權益之保障有極大助益。

不過消保官指出,然而在新規定的前言強調「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修正理由說明臉部美容應另屬「美容美髮服務業」範疇,然而「美容美髮服務業」尚未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目前大量申訴的美容業者多半不涉及瘦身業務之事實,這次修正不啻是在填補法規漏洞,同時卻對臉部美容業者網開一面,至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