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法拍的土地並興建廠房,原地主卻以未收到法院裁定書為由打官司討回,並要求拆屋還地,潘女認為法院送達程序有疏失,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認同屏東地院確有疏失,七日判決應賠償四百五十八萬元給潘女確定。
台糖公司民國九十七年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屏院將裁定書寄至鄭女的戶籍地屏東縣潮州鎮,但無人收受,遂寄存送達潮州警分局光華派出所。
台糖取得債權憑證後,向屏院聲請查封拍賣鄭女的萬丹鄉土地,潘女次年以二百八十二萬元拍定買下,再花六百餘萬元整地興建兩層樓的冷凍廠房。
一百年三月間,潘女接獲屏院通知,指因程序有瑕疵,鄭女打官司索回土地勝訴,理由是支付命令裁定書只送到鄭女的戶籍地,未送達鄭女的居住地,送達不合法。等於後續的法拍均無效,鄭女討回土地。
潘女被迫拆屋還地,雖拿回法拍所付的土地款二百八十二萬元,但整地建屋費用慘重,向屏院訴請國賠七百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指出,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戶籍地時,屏院除命令台糖陳報戶籍謄本,還應要求查報有無其他可能送達的處所,以避免未合法送達而無效;但屏院承辦人卻只命令台糖提出鄭女的最新戶籍謄本,未查詢鄭女其他地址,顯有過失,判應國賠六百七十八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在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包括台糖與鄭女的租約、本票、繳費通知書等,都有鄭女的實際住處地址,屏院承辦人卻未發現,只寄送至戶籍地,顯有過失,但鑑定後認定潘女損失四百五十八萬元,減判國賠金額。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