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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騎車擦撞汽車後照鏡 未及時下車處理會觸法
永康區王先生問:今年五月我騎機車上班途中,不慎擦撞行進中的汽車,我因當時趕著上班而未立即下車察看。請問肇事當下未作處理而直接離開,是否會觸法?當下應為如何處理,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答:我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第一項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若發生交通事故有致人受傷、重傷或致死之結果,卻未於當下做妥善處置而直接離開現場,就有可能會涉犯刑法肇事逃逸罪責。反之,若未造成人員傷亡,自不會有涉犯上揭刑事責任之問題。然而,縱使無人員傷亡而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仍然需面對被課處罰鍰,甚而吊扣駕照之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王先生雖然只是擦撞到他人車輛,未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但事故發生當下並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做適當處置(通常是指未在車道或路肩適當距離處豎立車標誌或明顯警告設施、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未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通知警察機關等等),仍會面臨行政處罰,可能被課處罰鍰甚至吊扣駕照。
發生交通事故時,為避免自己惹禍上身或事後無法釐清肇事責任而產生糾紛,建議仍應與對方互留聯絡方式或直接報警處理較為妥適,就算行為人自認沒有過失,也千萬不要輕易離開現場,否則就會有違規受罰可能。此外,交通事故除了可能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外,若因過失造成他人車輛受損,車主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求償,而關於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判斷方式,一般委由各地方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法院也會依鑑定報告所記載之過失比例(通常是以肇事主因、次因為記載),做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之判決基礎。是以,若在事故發生當下能做妥適處理並儘快釐清肇事責任,及確認損害賠償金額之多寡,雙方在訴訟外達成和解的空間也會大幅提升。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