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茶葉銷售公司華冠國際因改標延長產品的保存期限,販賣已過期五年的茶葉,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三十六萬元,華冠不服提訟抗罰。台北地院認定華冠確已違反食安法,衛生局開罰無誤,判決華冠敗訴。
台北市衛生局民國一0八年五月底前往華冠公司進行產品稽查,查獲六項茶葉產品已超過保存期限,甚至有的茶葉已過期五年仍在販售,依違反食安法規定予以裁罰三十六萬元。
華冠不服,指茶葉的有效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且他們是依衛生福利部「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自行評估後再進行標示,但衛生局卻認定公司更改標示,不論茶葉有無變質、產生有害物質就開罰,已經違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衛生局答辯指出,華冠負責人已坦承有再行貼標延長保存期限一事,改標後保存期限標示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不等,已違反食安法規定,處分並無違誤。
法院表示,依華冠負責人接受衛生局訪談指出,茶葉進貨後會依照業界的慣例先給兩年保存期限,超過期限沒賣出的產品,公司內部會抽樣試喝,也會邀請朋友一起試喝,確認品質沒問題就會再行貼標,因此認定茶葉已逾有效日期的事證明確。
法院也認為,華冠公司並非食品製造業者,不適用「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認為衛生局處分於法有據,判決華冠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