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為研商得否放寬「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處理原則規定的產權證明文件,在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召開研商會議增訂特別規定,俾墾農合法取得產權,不過,監察院調查發現,後續修法事宜竟無人處理,無人主政,亦無人列管,致會議決議形同具文,罔顧墾農權益,殊有未當,會議決議形同具文,通過糾正內政部。
依據文化部的「台灣大百科全書」指出,日治時期擁有土地的原墾農,在光復初期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時,因不懂法令,未在期限內登記而無法取得產權,導致所屬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根據監察院最新公告的糾正案文指出,為處理原墾農產權相關問題,共開十四次會議,針對墾農訴求擬議處理原則,內政部隨即研定「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
監察院表示,各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合計約八千件,經初審、複審或因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所附文件不足作為產權證明等,全數申請案件均遭駁回;內政部對於部分墾農申請案因無法符合規定遭駁回,而要求放寬條件,但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另以立法方式解決以取得合法權源,會議決議宜於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增訂特別規定。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將相關會議紀錄函送國產署等機關後,認為後續評估修法事宜將由相關機關基於法律主管機關權責辦理,且與該計畫所定目的及工作有別,因此內政部並未予以列管;國產署認為墾農申請發還土地議題,影響土地登記秩序及法律安定性,鑒於土地登記有其沿革及效力,如因政策需要辦理返還,建議由相關機關另訂特別法處理。
監察院說,針對墾農訴求放寬產權證明文件,應在還我土地計畫中另為規定,或在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律增訂特別規定,因國產署仍有異見,有待持續協調深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