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經營地下錢莊的鄭姓女子,前年放款給黃姓友人,約定每月利息一萬元,去年想把月息漲為二萬元,導致黃男氣推鄭女一下,造成她跌倒、頭部撞到茶几而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一日依傷害致死罪將黃男判刑八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女拿退休金經營地下錢莊,民國一0八年借款二十萬元給黃姓牌友,約定每月利息一萬元。去年四月,鄭女想調漲利息,找黃男到住家商量。
黃男聽到月息要從一萬元漲成二萬元,氣得從背後推了鄭女一把。鄭女跌倒時頭部撞上小茶几桌緣,造成輕微腦震盪,出現嘔吐、食物反溢,導致呼吸道嘔吐物哽塞,窒息死亡。黃男見狀,把遺體拖往廚房水槽,將鄭女上半身固定於水槽內部後,開啟瓦斯爐,營造瓦斯漏氣意外死亡假象,擦拭血跡後逃跑。
檢方認定黃男涉犯殺人罪,但高院指出,黃男推倒鄭女後,沒有繼續攻擊,雖也沒有救她,但主觀犯意應是傷害,而非殺人。但黃男出手推她,致其倒地,應對死亡結果負擔罪責。
一審新北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黃男八年徒刑,高院認為,前審已考量黃男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判刑八年沒有「判太重」問題,駁回全案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