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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男駕車撞路人 7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林姓男子前年開車時妄想症發作,覺得吳姓路人「自願讓我撞」,不僅加速衝撞吳男,「怕他還沒死」竟想再撞一次,所幸吳男逃過一死。一、二審均認定林男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七年六月,刑後強制監護五年;最高法院二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六日,林男開車時發病,多次違規闖紅燈、逆向行駛,在高雄市文林街、新光路口停等紅燈時,看見前方的吳姓工人正推著手推車過馬路。林男妄想自認「他向我點頭示意,同意讓我撞」,竟踩油門加速衝撞吳男,輾過並拖行數十公尺,因妄想「怕他還沒死」,竟調頭還想撞一次。吳男同事見狀,用寶特瓶、安全帽丟車,林男才逃離現場。
吳男送醫急救,所幸未傷及要害,撿回一命。警方獲報展開追捕,最後在小港區沿海二路連開十二槍,才合力制伏林男。林男供稱,是對方自己讓我撞的,但不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一審高雄地院指出,林男於一0三年間即因焦慮、被害妄想、幻聽等症狀就診,診斷出患有精神病但未規律就醫服藥,案發前一天妄想自己的國小同學被殺害棄屍,呈現緊張情緒。
法院認為,林男以前開預拌混凝土車時,常遭工地同事責罵,對工人產生敵意,有撞人動機,構成殺人未遂罪;審酌他犯後未全認罪,也未和解,案發時受妄想症影響,以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經加重、減輕刑度後判刑七年六月,刑後監護治療五年。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認定原判無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