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警向酒店收賄 判1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警察局保防科前員警黃傳宗,被控向酒店業者要求按月交付五萬元的賄款,以包庇警方查緝,甚至他退休後仍持續收錢。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共計收賄二百二十三萬元,最高法院二十三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十年定讞。

黃員於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五年間擔任台南市警局保防室、保防科的警務正,負責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等,並未負責稽查酒店等八大行業業務。

當時有兩家色情酒店業者為規避警方查緝及為避免列為重點查緝店家,想按月買通警察,經友人介紹認識黃員。黃員向業者指出「行情價是三萬元,但是你的店太辣,只收三萬元不值得,我不想處理」等語。

業者因此提高價錢,每月給黃員五萬元。黃男於一0五年底退休後,還向業者佯稱酒店仍需要打點所長、刑事管區,仍繼續向業者收賄,總計共得款二百二十三萬元。一審、二審斥責黃員向酒店業者詐取財物,嚴重破壞警紀,踐踏社會善良風俗,更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員警的負面觀感,影響大部分盡忠職守員警之正面形象,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返還任何款項,依貪汙罪將他重判十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