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琴涉猥褻少女 二審仍判10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道上名人「瘋琴」盧照琴因案出獄後另涉猥褻少女案被判刑十月,盧上訴否認。台南高分院廿八日駁回其上訴,仍認定他有罪,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論處並維持原來刑度,還可上訴。

十七歲的少女指控,二0一八年八月間,盧照琴帶她們母女出去玩,在飯局中媽媽喝醉了,三人到桃園汽車旅館休息,盧趁少女清理母親嘔吐物時,強行摸少女胸部及並用下體磨蹭,少女驚惶失措逃離報警。

少女說,回到嘉義租屋處時,她向媽媽說被盧摸胸部一事,但媽媽似乎早已知情,少女也發現媽媽與盧照琴的微信訊息:「我那天是故意喝醉給你機會,為什麼你把她嚇跑」;少女質問媽媽為何故意喝醉,媽媽竟回稱自己很愛盧男,才故意喝醉製造機會,媽媽還說盧男要求她女兒當女朋友。

盧照琴否認猥褻犯行,辯稱當晚在餐廳吃了三小時飯後,他和母女三人到一家汽車旅館,他躺在床上睡著了,醒來後只發現女友,少女則去同學家,之後他還與女友到桃園高鐵站,拿五千元給少女。法院不採信盧的辯詞,認為盧為少女母親男友,不知潔身自愛,竟先後強行撫摸胸部,以下體磨蹭屁股等猥褻行,最後根據少女的指控及少女的母親一段自白簡訊,將盧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