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誠涉洩密 四度發回更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金管會前檢查局長李進誠被控於十六年前,利用職務機會,洩漏檢方偵辦「勁永案」搜索進度,藉此逢低買進股票。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刑一年,減刑為六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第四度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更三審認定李進誠構成洩密罪,但未說明李男洩密、讓他人獲取不法利益之間是否有關聯性,應調查是否構成貪汙罪,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歷審法院對於李進誠洩漏檢方偵辦進度,究竟屬於洩密、還是圖利的認定多所轉變,也致刑度不同。一審依圖利、洩密罪合併判刑十年,二審僅依圖利罪判九年六月,更一審依洩密罪判八月,更二審依圖利罪判六年,更三審又認定為洩密,輕判六月。

高檢署前檢察官李進誠,被控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擔任金檢局長時,將當時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勁永公司股票遭放空的偵辦、搜索進度,洩漏給股市友人林明達。

林明達與股市炒手陳俊吉等人所組成的禿鷹集團得以先加碼放空牟利,再藉由向媒體爆料不利勁永的消息,打壓股價,之後再逢低買進而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