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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豪偽造本票 再判4年8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立委蔡豪於十年前被控偽造五千萬元的本票,一審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四年六月,二審改判四年八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豪另案被控對女助理灌酒性侵得逞,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十月定讞,已入監執行。蔡豪偽造本票案有罪確定,檢方將聲請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臺芳開發公司曾向張姓、林姓男子借款約五千萬,將屏東市三筆土地抵押、設定最高抵押限額為七千二百萬元。
張男需錢花用,認為土地有價值卻缺乏債權憑證,民國一百年二月間,找上當時的立委蔡豪,委託處理土地的抵押權讓售事宜。
蔡豪得知這三筆土地市值約二千五百萬,向法院拍得土地再轉售應有獲利,只是欠缺本票或其他證據作為債權憑證,但答應會找人購買土地的抵押權、後續法拍及銷售;雙方並約定委託處理費一千二百萬。
蔡豪以自己為負責人的傳播公司受讓土地抵押權,與林男簽「不動產抵押權讓與、買賣契約書」,辦理移轉登記。
雖取得抵押權,仍缺債權憑證才能聲請拍賣土地,蔡豪與人偽刻臺芳開發公司的大、小章,偽造出一張五千萬元本票,於一百年五月間向屏東地院遞狀聲請拍賣土地。
蔡豪辯稱,本票是其他人偽造,他基於服務選民的立場從旁協助,並未參與相關手續。
一審認定土地抵押權買賣的主要由蔡豪洽談,應屬主導地位,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四年半。
二審認蔡豪曾犯背信罪,依累犯加重改判四年八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