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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遭罰未禮讓行人興訟 法院認定舉證不足撤銷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黃姓民眾不服遭警舉發汽車轉彎時未禮讓行人,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認為,吳姓員警的說詞無法證明民眾違規,也提不出密錄器畫面佐證,日前判決撤銷二千元罰單。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姓民眾於民國109年11月間駕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遭員警攔停舉發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台幣二千元。
黃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時詢問員警行人的衣服顏色,員警口氣極差地回答,我怎麼會記得,事後還說不服可以調閱密錄器申訴;他事後申請調閱密錄器影像卻無下文,認為裁罰不合法,請求撤銷。
判決書指出,吳姓員警證稱,舉發違規的黃姓民眾事發後五個月才申訴,案發時的密錄器檔案早已刪除;員警還說,當時行人剛從人行道踩到行人穿越道上即停步,並未往前走;當時騎車跟在黃姓民眾車後約五公尺,目睹黃姓民眾轉彎時沒有暫停禮讓行人,也沒有距離行人三公尺以上,舉發並無違誤。
承審法官認為,駕駛轉彎時可能因角度關係無法看到行人,駕駛是否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事實,仍有疑問,況黃姓民眾在遭舉發後五天即提出申訴,吳姓員警在交辦單上填載「無現場影片:時間久遠,檔案已覆蓋」,卻在法院聲稱一百一十年三月才知道申訴案件,有迴避提出畫面之嫌;本件違規舉證不足,判決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