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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不當臨檢 可錄實況警員編號 當場提異議做成書面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的朋友李先生前幾天到便利超商買香菸時,恰遇警察至該超商巡邏,欲離開的時候警察人員卻上前表示要臨檢他,並要求李先生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打開隨身包包檢查。請問警察人員是否有權在未表明合理正當理由情況下,隨便要求路人出示證件並交付隨身包包供其臨檢?遇到此情形時該如何保障自己之權益?
答:近日新聞報導多件警方無故盤查人民身分,甚至人民在拒絕盤查後,被手銬伺候帶回警局詢問之事件,究竟我國警方發動臨檢之權限,是否毫無限制?人民又該如何確保自己權益?說明如下:
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之規定,若警察行使職權時,本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若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又警方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設置臨檢站進行臨檢時,依法可以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並詢問受臨檢人年籍資料。是以,警察發動臨檢時若未遵守上揭法律正當程序,原則上人民是可以拒絕的。
此外,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警方發動臨檢的時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事由:「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故警方發動臨檢需具有上揭事由,不得「無故」發動臨檢,否則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
再者,警方通常係以「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為由(如眼神飄忽、神情異常等)發動臨檢,然上揭事由實屬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的確容易遭到警方濫用,而且人民若是拒絕或是不配合臨檢,警方很有可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受臨檢人帶往警察局留置三小時並行使調查權限。
若民眾欲確保自己的權益,建議可參考以下作法:一、以影音設備錄影、錄音或記錄警員之編號。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表示異議,主張警方不具合理懷疑就進行不當臨檢,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日後再以該書面提起行政救濟。如上揭作法實行後仍遭到警方強制帶回警局或逮補,則可以儘速請求律師協助,並向警方主張等律師到場後再接受偵訊,方可保障自己之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