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大法官日前作出解釋,指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為違憲。工鬥二十七日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輪班規範入法等方向研擬。
大法官二十日做出釋字第八0七號解釋,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工鬥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家樂福工會等團體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女權勞權應兩全、集體協商真平等,呼籲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且將輪班規範入法;行政院由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接下陳情。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大法官的解釋只有考慮平權,沒有考慮到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性、家庭和諧性,將造成很大困擾,且拿掉工會同意權,恐嚴重弱化工會功能,修法應該要先有配套措施,才能廢止原有條文。
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表示,工會與家樂福公司原先勞資雙方即將達成協議,資方傾向無論性別,都提供夜間津貼,但這次釋憲結果,讓勞工團體憂心是否一切都會翻盤,呼籲勞動部提出能不分性別保障勞工夜間工作權益的修法。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