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抗告富商翁茂鍾交保 法院駁回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做假案,法官讓翁五十萬元交保,經檢察官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翁坦承認罪,且已被限制出境,每天還要向麻豆警分局報到,無逃亡之虞,廿八日裁定駁回抗告。

台南地檢署在台南地院裁定對翁茂鍾停止羈押,給予五十萬元交保後,八月廿五日檢方即提出抗告,認翁當初羈押理由是因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考量翁前案仍有刑期待執行,而翁的家人仍旅居美國,且南檢尚有案件偵辦翁茂鍾的其他共犯,翁未如實交代共犯結構,原先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逃亡與串證之虞。

台南高分院認為,翁茂鍾已認罪,檢辯雙方再無其他證據待調查,原審已形成心證且全案將於九月七日宣判,檢方認為有其他共犯,然卷內未附任何偵查資料,起訴書也未認定另有高階警官為本案共犯;原審已作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定期向警分局報到等措施,指翁有逃亡或定期向分局報到作假之虞,也僅是檢方臆測「理論過於跳躍,顯難採取」。